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优化本区锅炉耗能结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沪府办规[2018]33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关于上海市中小锅炉低氮排放提标改造项目市府文件节选如下:
到2020年9月底前,全区在用中小锅炉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要求,鼓励提前达标。
……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对直接关停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市、区两级财政,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完成时间:2018年1月-2019年12月序号 | 锅炉大小 | 补贴金额 |
---|---|---|
1 | 1蒸吨及以下 | 12万元*蒸吨数 |
2 | 1-4(含)蒸吨 | 5万元*蒸吨数+7万元 |
3 | 4蒸吨以上 | 3万元*蒸吨数+15万元 |
序号 | 锅炉大小 | 补贴金额 |
---|---|---|
1 | 1蒸吨及以下 | 10万元*蒸吨数 |
2 | 1-4(含)蒸吨 | 4万元*蒸吨数+6万元 |
3 | 4蒸吨以上 | 2.5万元*蒸吨数+15万元 |
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
(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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